首页 走进一中 党群工作 德育家园 教学教研 平安校园 年级工作 校友天地 数字一中 信息公开
欢迎您访问舒城一中!  
毒品预防教育
校园新闻
公告栏
校园风光
校长寄语
毒品预防教育
毒品预防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 >> 毒品预防教育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1-08-29   点击数:75   来源:澎湃新闻    撰稿人:舒城一中


    毒品分为传统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是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指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毒品有哪些危害


    1、毒品对人造成身体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

    毒品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变化,调节人的情绪和行为,毁坏人的神经中枢,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影响人的寿命。一旦停止会出现一些列的反应,产生戒断反应,使人痛苦,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吸食毒品还会导致传染性疾病的感染和传播,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


         2、毒品对人造成精神依性,彻底戒毒存在困难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寻求和适用毒品。吸食毒品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完全康复带原有生理机能需要较长时间。然而,更为严重的是,人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导致很多吸毒者不停再次吸食毒品,终生无法停止吸毒。

    3、毒品危害家庭、危害社会

    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迫害自己的家庭、贻害后代,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同时,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青少年应该如何预防毒品


    新型毒品的具有伪装性,且伪装趋向“食品化”,常伪装成潮品饮料、零食、茶叶等生活常见食品,共同特点都是外包装很漂亮、看起来很好吃,但实际上均致幻、致残、甚至致命。提高毒品辨别力,识别毒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他人,特别是不吃别人给的食品、不喝别人给的饮品,对于离手的饮品不要继续饮用,交友谨慎,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避免误食毒品,远离毒品。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与曲某为某一职位的竞争对手。后何某通过酒店宣传卡片电话找到肖某,二人合谋通过对曲某下毒,使曲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从而取消录取资格。何某后付人民币2万余元雇佣肖某实施具体下毒行为。肖某在何某的指使下购买毒品,并前往曲某单位面试,后肖某在曲某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毒品放入曲某水杯内,并确保曲某喝下后离开。次日,肖某拨打110电话举报曲某吸毒,曲某后被抓获。经检验,曲某尿液中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何某、肖某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白某是吸毒者,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判处刑罚。后其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白某无法停止吸毒,不停地偷偷购买毒品。2019年3月的一天,白某从贩毒者手里购买了大量毒品,在其驾车回家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查获。白某驾驶的车辆内有海洛因25.99克和甲基苯丙胺4.15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郭某一名飞行员,因和朋友在KTV唱歌时,误食了含有毒品的饮料,后郭某产生毒瘾,并一发不可收拾地大肆吸食毒品,甚至拉拢朋友们去他暂住地一起吸毒。2018年至2019年间,郭某多次容留其朋友高某、梁某、杜某等人吸食毒品。后郭某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因吸毒而不断筹集钱款购买毒品,积蓄花光后王某陷入困境,后王某开始想通过贩卖毒品来供养自己吸毒。王某联系上家贩毒者,后王某通过微信联络购买毒品者,并通过发送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买家手中。2020年9月、10月,王某均以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并将毒品放在土特产食品包装袋内,通过快递邮寄至刘某的暂住地。后王某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供稿 / 刑庭 王天娇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舒城一中 皖ICP备05004210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浏览 您好您是第位访客
c_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