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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舒城一中2015年秋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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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点击数:12251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撰稿人:杨正彪

各年级部、各班级:

为切实做好2015年秋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5年秋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1、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借读生和复读生。

2、普高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平均受助学生每生每年200元。按学年度评选,按学期发放。我校结合实际,分为3档,具体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期500元、1000元、1500元。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认定程序

普高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实行班级、年级部、学校三级管理负责制。

 1、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本人户口本(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或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2、班级评议班级成立由学生代表和班干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不能为普高国家助学金申请者),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并将评审结果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3、学校评议。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要对班级、年级部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结合学籍信息进行再次审核,根据下达的资助指标,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确定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加盖县资助中心公章)。

三、相关要求 

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儿、单亲家庭等必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标准,同时不得以社会资助、校内资助抵消国家助学金。

                            

                            舒城一中资助工作领导组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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