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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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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点击数:18102   来源:   撰稿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与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办理和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岗位设置、人事聘任、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职工培训、师德建设、绩效工资、校内收入分配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等;
    (五)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和集体福利分配方案,监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落实情况,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及各类先进个人人选等重大事项;
    (六)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学校中层及其以上干部每学年应向教代会述职。教代会根据被评议人评议结果,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晋级、提职、免职、降职、撤职、奖惩等建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
    (八)讨论审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因故暂时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当根据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101至199人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20%至25%。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教师为主体,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领导干部人员(含中层干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女性、少数民族、劳务派遣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代表类型及组成比例、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产生办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部门)、村小(教学点)等划分选区,由工会组织选区教职工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选举前,由选区按照选举方案中确定的代表名额、类型和条件,组织选区教职工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工会审核后,提交选区教职工选举。
    选举时,应有选区2/3以上的教职工参加选举,当选代表应当获得所在选区全体教职工1/2以上的选票方为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区组成代表团(组),并推荐选举出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过少的选区,可以组成联合代表团(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负责审查代表比例、代表类型、组成比例、选举程序和当选代表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代表,应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为教代会正式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对选区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选区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选区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整、撤换、增补工作由原所在选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关系、违法乱纪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资格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所在选区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工会讨论通过;
    (三)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需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代会应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报经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产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和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
    (三)参加代表巡视等活动,并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提出提案,对提案办理、教代会决议落实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检查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通过多种形式对代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识,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校,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农村中心校与其所属学校(教学点)、实行学区(委托、集团化)管理的学校与其所属分校、可以分别以中心校、实行学区(委托、集团化)管理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也可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年或者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有条件的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教代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1/2以上教职工代表的同意。
    学校改制或撤并后,应在半年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组织筹备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筹备机构可设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等。
    筹备主要工作:制定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组织选举代表并进行培训,收集教职工意见和代表提案,起草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和教代会相关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从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其中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意见;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其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考核奖惩、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组),各专门委员会(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主要工作是:围绕教代会确定的中心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和重大问题的讨论、修改与制订;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与所在委员会(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研报告;根据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组)长组织教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召开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和名单;
    (六)通过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向大会报告教代会代表出席情况,出席的代表人数达到规定的人数方可开会。
    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报告及其相关说明;
    (二)听取工会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和各专门委员会(组)工作报告(可为书面报告);
    (三)听取上一次教代会确定的提案的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以及上一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上一次教代会闭会以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并提请大会确认;
    (五)组织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和议案,并对提请大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决定草案等进行酝酿;
    (六)各代表团(组)的团(组)长应将代表讨论和审议的意见与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会议进行报告;主席团应依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八)按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通过决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达到全体教代会代表1/2以上同意票方为当选(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教代会表决形成的决议、决定,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学校对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应与代表及时交换意见,修改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复议并重新表决,重新表决通过的应当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事项、执行建议、大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进行分项投票表决;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5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闭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召开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一级工会应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监督和检查本规程实施情况,支持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两会的届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时选举、同时产生、任期相同、职责兼任;主席团及其职责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可以合设。如遇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换届,组成人选应报上级工会同意,民主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由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组)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在会前7天,向全体教代会代表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度建设、教育教学、师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格式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和具体的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和处理反馈工作。
    (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审查立案:对提案逐件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经审查符合立案原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审查。
    (三)处理反馈:对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承办部门和答复办理时间的建议后送交学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明确提案承办部门。如需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学校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依据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意见,下发提案办理书面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积极办理,做到条条有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接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承办部门反馈,提出重新办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人及承办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三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行使职权,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工作时间,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办理教代会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建立与学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议题;组织选举或增补教代会代表;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做好会议的宣传和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方案、学校重大事项、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决策、监督和反馈;组织代表对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学校进行沟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本市、县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并将学校落实执行本规程的情况纳入到对学校及其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规程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本校的教代会实施细则,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本省境内公办幼儿园和各类中小学校(含中专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活动中心、进修学校)。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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