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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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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点击数:10021   来源:   撰稿人:

 

舒 城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舒教〔2013〕32号

——————————————————————————————————

 

 

关于印发《舒城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

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经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舒城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2013年5月8日

 

 

 

 

舒城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师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及《舒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其它休息时间在校内外进行教学、辅导等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本规定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含师范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及教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严禁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严禁任何学科教师故意将课堂应讲授的内容放到有偿家教、补习班中进行教学。

     第四条 严禁教师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内给学生集体补课;严禁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所谓的“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并收费谋取利益。

     第五条 严禁教师以他人名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严禁教师利用家庭住房违规开办托管机构、补习班,并收费谋取利益。 

     第六条 严禁教师之间相互为对方介绍、提供家教生源,严禁教师为退休教师或社会其他人员介绍、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临时教学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补课,谋取经济利益。

     第七条 严禁教师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课补习等活动,严禁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 严禁学校领导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九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民办教育机构,严禁擅自改变办学内容,严禁将校舍租借他人用于有偿家教、办班补课等。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将对有关学校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参与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当年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优评先评选资格;学校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学校各层负责人的,在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就地免职。

     (二)对于牵头组织者,除本条(一)款处罚外,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并给予待岗处理。

     (三)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教师除本条(一)、(二)款处罚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加重一个档次处分),调离原学校;属于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报相关部门批准,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

     (四)对因搞有偿家教违规办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所在学校对其予以解除聘用;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除依法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按有关处罚规定,取消直接责任教师的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民办教育机构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民办教育机构举办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或有偿家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校长责任;对因管理不严、制止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给予校长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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