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舒城一中
2012年6月2日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舒城一中
2012年6月1日
舒城一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二、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备案,掌握使用情况。
四、地下公共娱乐场所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
五、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六、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舒城一中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