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中学现金票据安全管理制度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按规定标准使用现金,1000元以上原则使用支票。
3.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现金。除财务室外,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以杜绝小金库的产生。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现金储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座支,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5.借支公款,必须填写学校规定的票据,公款不得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或以白条抵现金。
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单位等五要素,以及经手、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审批人签名慎防涂改、伪冒,若有不符,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
二、票据管理
1.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2.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3.严格按照各类票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各项收费票据。
4.设立票据专管员,任何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出借、代开、编造票据。
5.使用票据必须规范,不得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任何款项。
6.及时结报,专管员必须认真审核已使用票据,不得缺页、撕毁、遗失,以保证票据的完整。若有遗失、缺少,应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准购证。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妥善保管支票专用章,支票与支票专用章必须分别存放。
三、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清算,要建立审批、结算时限责任制,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该核销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擅自出借资金,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舒城一中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