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舒城县党的基层组织党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指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处于后两名的;
(七)其它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